从拆迁条例看违宪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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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09:55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观察员魏文彪7月14日,浙江省杭州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的挂号信寄往首都。7月20日,刘进成收到邮局回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7月17日收到建议书。(8月1日《法律服务时报》) “由于回迁不定价造成明显不公平”,退休教师刘进成和几户居民拒绝接受拆迁安排 强制拆迁所以屡屡引起纠纷,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的强制拆迁是否合理合法有关。《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宪法》第39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对照宪法上的这些规定,很明显可以看出,在拆迁行为当中,行政机关与被拆迁户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也就是说,公民住宅既受法律保护,那任何部门与个人要施行拆除行为就必得要征求房屋所有者的同意,拆迁行为应当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但实际上,在具体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却更多的是以行政管理人面目出现,与被拆迁户构成一种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造成事实上二者地位的不平等。而在由强制拆迁所引起的诉讼中,法院也往往变相默认政府部门拥有这样的强制拆迁行政权力,所以这类官司一般都是被拆迁户败诉。有的法院甚至接到强制拆迁申请令后不进行审查就直接执行,遑论什么召开听证会了。 而许多城市制定的“拆迁条例”更是“合法”地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性拆迁权力。许多城市的“拆迁条例”都规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包括杭州在内的许多城市“拆迁条例”中还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样一来,行政机关与被拆迁户之间的不平等就“合法”化了。而宪法条款一般既不被直接援引为判案依据,诉讼期间又不停止拆迁的执行,那被强制拆迁户就等于实际没有办法能通过诉讼来获得哪怕是不合理拆迁房屋的完整,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的救济之门实际上是关着的。 其实不特是“拆迁条例”,近些年来人们对不少的条例、规章都发出了进行违宪审查的呼声。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法学博士蔡定剑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包括住房,可是房子说拆就拆,这不是宪法没有规定,而是没有宪法审查制度。建立宪法审查机制确应被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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