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饮食服务企业减征税款 每月减征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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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10:24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刘强)对于在非典期间受到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从2003年5月1日到9月30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消息,经本报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多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注意,尤其是一些餐饮、服务企业,他们对于能够减少多少税款,如何减征的问题都非常关心。8月3日,记者为此采访了沈阳市地税局的有关负责人。 据了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符合辽地税发2003年55号文件规定的免、缓税的纳税人,在2003年5月至9月,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无需缴纳享受免税或缓税的税款。同时应在2003年10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3年10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在此期间,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其中享受免税政策的,其已纳税款可抵顶免税期满后应纳税款;享受缓税政策的,其政策执行期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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