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救济金 别忘了签名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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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13: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叶史进)近一段时间,有多位读者向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反映:由于错过了签名期限,失业救济金领不到,要待到第二次失业时才一起补发。 家住同安大同街道的陈先生说,他去年6月份开始领取第一笔失业救济金,每月353元,作为一家三口的基本生活费用。6月中旬,他忙于找工作,忘了在20日之前到同安社会保险公司签名,23日起了个大早赶到该公司,被告知错过了签名的规定期限,当月救济金已被取 劳动部门提醒说,劳动就业手册上标明了签名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是每月15日至20日。即使恰逢周末休息,有关人员也照常上班。 据了解,采用签名制度是为了控制隐性就业。 市劳动局相关人员解释,按照《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保留至下一次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规定条件时,可以合并计算。如陈先生未领取6月份的失业救济金,假如他重新上岗满一年后又下岗,这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会一起补发。 至于一些年近退休者,再就业的可能性很低,劳动部门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本人申请酌情处理。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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