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也能定罪强奸犯判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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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15:39 深圳晚报 | ||
新华社南京电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司法机关凭借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锁链”,同样可将其绳之以法。7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娄作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3月1日下午4时许,24岁的常州女青年古某在女友的搀扶下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在一间歌舞厅被一名自称姓刘的男子强奸了。派出所接报后,通过排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获悉此案后,当即依法介入,仔细审阅被害人古某的证词并对其详细询问。古某诉称:2月28日,自己在歌舞厅认识了刘姓男子(实为娄作文),他自称是一间休闲娱乐中心负责人,能为古某提供一份薪水丰厚的工作,并约古某3月1日下午到歌舞厅详谈。古某如约前来后,娄作文不断哄骗古某喝酒,当其喝醉后躺在沙发上休息时,娄作文不顾古某的反抗强行将其奸污。 了解了案情后,钟楼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在加强对娄作文审讯的同时,用录音录像固定被害人古某的证词;将古某反抗强奸时手上留下的多处淤青拍照固定,并作伤情鉴定;根据古某提供的线索,到歌舞厅找到一女服务员,证实了古某诉称的“自己在歌舞厅洗手间内碰到一名服务员,哭着以头撞墙并央求她报案”情节属实;通过向陪古某到派出所报案的女子调查取证,证实古某当时打电话告诉她自己被强奸的情况,并要她陪同到派出所报案。这些间接证据,构成了“证据锁链”,证明了古某被娄作文强奸事实的存在。(卢志坚奚彬) 作者:卢志坚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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