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警惕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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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19:5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4日专电(记者刘浦泉)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格式合同的工作需要,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期向广大市民征集了大量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警惕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的不平等条款。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4日发布的7月份消费者投诉分析显示,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主要集中在四类投诉中:一是对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 从投诉总体情况来看,这四个领域格式合同使用率较高,因此出现的问题也较多:一是合同制订方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二是在格式合同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三是拟定合同时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减轻自己的义务。四是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五是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例如在许多商店的店堂告示中,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业对此享有最终解释权”。此条款的设立违反了《合同法》,实际是为合同拟定方免责的行为。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还存在着一些垄断的经营行为,消费者在垄断经营者面前别无选择。垄断行业的内部规定大多是保护行业利益,而且在发生纠纷时一味强调自己的内部规定。这些问题在医疗、保险、公交投诉中较多。二是类似于商品房、汽车这样的特殊商品不仅具有普通商品的特点,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购买这些商品,往往要和经营者签订合同,而签订格式合同就成为了这个领域最普遍的做法。由于这些商品涉及多个服务环节,格式合同往往存在漏洞,容易使合同制订方趁机订立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三是由于我国的服务行业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的行业规范还不健全,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较强。四是利用格式合同固化不合理的行业惯例。如房屋中介收取看房费,开发商收取消费者的商品房预订金不予退还等。 北京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主任贾英池说,鉴于目前消保维权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建议消费者要加强对格式合同及相应条款的把握,并且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内容要在补充条款中得到明确。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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