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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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02:51 京华时报 | ||
作者: 是兆新来源: 本报讯(记者是兆新)4日,北京市工商局揭示了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大量不平等条款。“12315”负责人首次表示,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的说法属于违法行为。 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主要集中在4类投诉中,其中对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的投诉位居榜首,其次是对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投诉,第三是对商品房、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的投诉,第四是对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的投诉。 “12315”投诉中心主任贾英池表示,不平等条款存在的原因是商家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表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在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减轻自己的义务;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而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其他解决途径的权利;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有“某某企业对此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已违反了《合同法》,是在为合同拟定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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