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首恶”李树芳一审被判处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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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10:2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昨日,泉州中院依法公开对以李树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今年5月26日,经泉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树芳特大团伙犯罪案件在泉州中院开庭。检察院指控称,以李树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共涉嫌12个罪名,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参加 一审中,泉州中院分别对26名被告作出有罪判决,“首恶”李树芳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长明死刑,判处被告人张志雄无期徒刑,并分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房明兵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多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 王福敬/通讯员/蔡宗谋) 李树芳及其团伙 李树芳系晋江陈埭镇涵埭村人。今年40岁。残疾人,右腿被截肢至大腿根部。1997年因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后二审发回重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树芳乘机脱逃。1999年,泉州市丰泽公安分局以李树芳涉嫌持枪、持械聚众斗殴等,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李树芳数年前开始构建涉黑集团,属下聚有数十名骨干成员,各骨干成员又各自招集一批“烂仔”,成员以江西、四川、湖北等外省籍人员居多,本市晋江、石狮、惠安也有部分青少年男子加入。 除了平时负责“手下”食宿外,年终,李树芳还按等级及“业绩”分发“奖金”。该集团内部分工明确,既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也有“业务员”专门负责承接“业务”,同时还有专门的枪支管理员及名为保安实为“耳目”、“看场”的“黑保安”。 该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主要经济收入表面上是靠李树芳所经营的“树芳”鞋厂,实际供养这个犯罪集团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开设赌场的收入,及受雇进行绑架、勒索、伤害他人等而得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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