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交管“人本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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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10:30 北京日报 | ||
刘恩启 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车与人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因应之策,三年前一省会市曾发布一项政府令: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因行人违章而司机没有违章,则司机撞人不负任何责任。这就是被民间俗称的“撞了白撞”。消息传开,舆论哗然,从媒体上到市井间,一时沸沸扬扬,莫衷一是。 现在,这一争论已经有了“说法”。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时,有关“撞了白撞”的条文,即“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后者负有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完全免予承担民事赔偿”,被多数代表否决,未获通过,取而代之的规定是:机动车撞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也负有相应的责任。这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草案的这一新的规定,体现了“人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法理精神,彰显了交通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 车与人的矛盾,是“强者”与“弱者”的矛盾。两相比较,无疑车是强者,人是弱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是“铁撞肉”,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容易受到伤害。同样一起交通事故,行人的危险成本是肢体伤残和死亡,而机动车可能只是擦破点儿皮。我们岂可因行人乱穿马路之类“小过失”,就可以“白撞”甚至完全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权利!人只有一次生命,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基本人权。人命关天之事,岂可“宜粗不宜细”,以一句“撞了白撞”了之?因此之故,《草案》抑强扶弱,把着眼点首先放在保护弱势群体上,对机动车给予更多应有的规范和约束,这里张扬的正是“以人为本”的精神,是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尊重。 人与车的矛盾,实际上是反映了交通领域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鉴于行人乱穿马路之类的交通违章行为,不仅引发事故,而且阻滞交通,过去有的地方试行“撞了白撞”,其目的除了减少违章和事故,主要还是为了道路交通的通畅快速。有些城市为了让行车速度达到“畅通工程”的标准,便在公路上广设护栏,随意封闭护栏开口,大有把市区道路变成高速公路的架势,好像为了提高效率,加快发展,牺牲一点儿公平也在所不惜。其实,这些做法和想法都是与“以人为本”的精神相悖的。我们讲发展,是指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提高效率,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全面发展的手段。就此而言,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硬道理,而且是更大的硬道理。舍此而侈谈效率和发展,是没有意义的。 当今之世,在交通法规中注重对行人的保护,是一种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的交通法规中,“行人优先”、“汽车让人”往往是一项必须遵循的原则。鉴乎此,在交通管理中以人为本,实行“人本化”服务,是时代所需,百姓所盼,势在必行。当然,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要靠大家来营造,否定“撞了白撞”并非说行人就可以认为“反正你不敢撞,万一撞上也不能白撞”,而任意违章,乱穿马路。要知道,《草案》里有一条是管行人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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