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堕胎难索精神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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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10:53 今晚报 | ||
日前,广东鹤山法院审结了一宗特别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2岁的少女小张将23岁的男友小余告上法庭,要求小余赔偿其怀孕后堕胎的住院费、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4000元。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这宗还算不上“家务事”的“爱情纠纷”,法官又是怎样处理的呢?未婚先孕少女引产 小张与小余都是外地人,同在广东鹤山某镇一工厂打工,2001年初两人开始恋爱后同 出院后不久,小张就将男友告上了法庭。她说,其将终止妊娠的决定告诉男友后,男友对她不理不睬,她到医院实施了引产手术期间,男友也未曾加以关心爱护,因此,她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4000元。被告小余则辩称,他与小张是自由恋爱,他是真心想同她结婚的,她怀孕一个月时,他就叫她堕胎,但她不听,到5个月时却不说一声就擅自住院动手术终止妊娠,又不愿与他结婚。小余提出,小张的索赔请求不合理,他只愿意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予补偿。法院判决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原告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原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小余补偿费用1000元给原告小张。宣判后,双方服判没有上诉。(据《信息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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