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关门夹伤老妪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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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11:52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66岁老妪贾某在乘坐公共汽车时,被车门夹住右脚,造成右足跟粉碎性骨折,跟腱撕裂。庭审时,被告某巴士公司表示,当事司机是公司雇用的,按规定乘客受伤应由司机本人负责。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司机是在执行单位职务中致伤原告的,因此某巴士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某巴士公司赔偿贾某经济损失近2万元,诉讼费由巴士公司承担。 原告:索赔3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诉称,事发当日,原告准备乘坐某巴士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在投币后还未完全进入车内时,司机突然关闭车门启动汽车,造成原告右足跟粉碎性骨折,跟腱撕裂,因二被告只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余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支付,因此起诉某司机及所属巴士公司,要求赔偿其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2700元。 被告公司:同意承担“合理费用” 被告某巴士公司辩称,当事司机系其公司雇用的,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按规定,乘客受伤应由司机本人负责。巴士公司承认司机驾驶该公司汽车致伤原告的情况。虽然与司机有合同规定,但公司仍给了原告1000元医药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巴士公司只同意承担“合理的费用”。 被告司机:愿意适当承担损失 被告司机辩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均属实,原告上车投币后喊了一声,就摔到发动机的机盖处。他当时并未看见夹伤原告右脚的情况。到站后,他带原告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医药费2180元。由于原告患骨质疏松10余年,致使两次手术后伤口仍未愈合,至今尚未出院。该司机强调,原告之所以至今未愈,是其自己身体原因造成的,与夹脚事件无关。但司机表示,愿意适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之公交车,且已投币,原、被告间的运输合同即已经成立,故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准确地送到目的地。然而,被告司机未能安全地将原告送到目的地,并致伤原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被告某巴士公司与被告司机系雇佣关系,且签有劳动合同,被告司机又是在执行单位职务中致伤原告的,因此某巴士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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