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摔伤向城建部门索赔 法院裁定原告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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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15:14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8月5日消息:行人因道路缺口而摔伤,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泰顺县居民陶某诉该县交通局、规划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县规划建设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陶某医疗费等共计77693元。 2001年2月6日晚8时,陶某回家途经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某号附近时,以为该路两个门牌号房屋之间的缺口处是一条小弄的入口处,便向该处拐入。事实上两处房屋的缺口处是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该地段的缺口旁没有设置防护栏或警示标志,也没有公共照明设备,这是造成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县规划建设局作为法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尽法定养护、维修义务,造成行人伤害,对损害结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泰顺县交通局并非事发路段的管理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温州晚报吴智勇法文)(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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