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货被查各亏万元 原告被告法院碰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3: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米文勇本报记者袁勇今年4月,彭州两名商人因经营假货被有关部门查处而导致亏本后,两人竟相互怪罪,最终闹上法庭。日前,彭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本诉原告阳玉章的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陈继良的其他反诉请求。两个卖假者相互告对方今年4月17日,家住彭州市利安镇雷音村3组的农民阳玉章上诉彭州法院,状告同村的陈继良,称自己向陈继良 彭州法院受理后,在陈继良举证期限届满前,陈继良“反咬一口”,以与阳玉章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出反诉,称阳玉章供给他的床垫是劣质产品,在销售中被质监、工商部门查处,被责令停止销售,他为此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于是,他在反诉中请求法院驳回阳玉章的诉讼请求,并判令阳玉章给付他损失费12085.23元。歪货被查两人均亏万元去年8月,阳玉章、陈继良伙同他人先后在彭州市隆丰宏达床垫厂以及新叶床垫厂购买床垫,运往陕西等地销售。在销售中,阳玉章将上述两家床垫厂部分“宏达”牌和“新叶”牌床垫交给陈单独销售。去年9月25日,陈继良销售的部分劣质床垫被陕西省乾县质监局查处,并被罚款440元。之后,阳、陈二人不知悔改,继续销售这批劣质产品。去年12月17日,陕西省乾县工商局又以“成都新叶床垫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责令停止销售,处以陈继良2800元的罚款。因此,阳玉章损失了总计价款18340元的床垫,陈继良被有关部门查处加上罚款,其损失也上万元。法院:违法经营不受法律保护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无效行为,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双方当事人购买、销售劣质床垫产品,在被质监、工商部门分别依法查处、责令停止销售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依法应受处罚。因此,彭州法院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