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 民工宿舍每间不超15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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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6:23 新华网 | ||
在北京市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未付工程款或分包款”等为由,拖欠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工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目前正在北京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在9月1日前征询市民意见。讨论稿指出,外地建筑企业若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群体事件,1至3年内不得参加北京市建设工程投标。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介绍,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 规定(讨论稿)要求,外地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规定,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和极端事件发生。如果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和极端事件的,不仅责令改正,还要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至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并由市建委予以公告。此外,施工工程如果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也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至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或承接工程的处罚,并由市建委予以公告。 市建委有责任将外地企业纳入本市信用管理系统,并根据外地企业在京施工和管理的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记入《外地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并向社会公布。(记者/崔红)(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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