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司机状告交管大队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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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6:42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井枫)本报7月15日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消息:西安一出租车司机对西安市交管支队三大队两民警认定他违章停车处罚有异议但申诉无果,将三大队告上法庭。昨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另一“的哥”以相同问题起诉三大队的一件案子合并审理。 两“的哥”停车点停车受处罚 据驾驶陕AT69××的岳师傅介绍,6月11日,他在钟楼邮局西门出租车停车点停车下客,行至西一路时被三大队两民警追上,认定他在禁停区违章停车。民警根据《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他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6月12日,驾驶陕AT××55的“的哥”韩师傅也在钟楼邮局西门出租车停车点停车下客,还是那两位民警,认定韩师傅在禁停区违章停车,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韩师傅的记分分值因此满了12分,被停运3天进行学习。 是否违章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原告被告双方针锋相对,进行了质证与答辩。 交锋一被告三大队当庭提供了8项证据证明两司机违章行为存在,包括《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审批表》、民警本人书写的事件经过、交通禁停标志示意图案、《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原告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司机违章,只要交警作出处罚,无论执法行为正确与否,交管队都可以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审批表》、民警本人书写的事件经过等,可这些都不能证明司机当时是否违章。如果仅凭这些材料认定司机违章,那么任何司机对处罚有异议都不能得到支持,原告律师希望三大队能够提供现场违章证据。 交锋二三大队委托代理人认为,民警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国家认定,只要有两位民警认定司机的违章行为,就可被交管队采纳;且司机在大队违章办接受处理时,在询问笔录签字承认违章事实。如果司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按照程序规定可以不签字,并申请行政复议或上诉。原告是有行为能力人,签字时并没有受到交管队武力胁迫。如果司机的签字无效,以后的行政执法将无法正常开展。 原告律师认为,原告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承认”自己违章,不能仅从“武力”胁迫上考虑。因为按照交管队的程序,不签字就不能得到处理、不能发还驾照,司机为了不影响正常营运都愿意尽快处理,事实上就形成了司机不得不违心承认“违规”。 原告质疑交警执法严肃性 记者昨日旁听庭审时发现法庭辩论中有一些小细节:两案除了事件发生的地点、经过雷同外,执法民警与接受司机申诉的民警也相同;两位原告在法庭上都出具了与三大队提交给法庭的不同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其中“车牌号码”一栏有出入,有待法庭认定。韩师傅提供了两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与证据”一栏里填写的内容不一样。原告律师质疑交警执法的严肃性。昨日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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