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次确定钟点工最低工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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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7:35 时代商报 | ||||
每小时不得低于3元 本报讯(记者 王术 实习生 李智)全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3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每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此项规定从8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是记者昨日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对于钟点工的界定,有关规定已作明确规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佣的、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个小时(包括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以小时为单位计发工资的劳动者,均属钟点工范围;凡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者,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及合伙人,则不属于钟点工范围。 该标准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单独测算了我省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征求了省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而制定的。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支付钟点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也可参照有关公式测算,每年6月份确定一次。同时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钟点工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用人单位支付钟点工的工资,可以小时、日、周或月工资为结算单位进行,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钟点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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