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何时剔净霸王条款——合同监督势在必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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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7:46 黑龙江日报 | ||
签下合同“出卖”自己 骨折了,23岁的韩丽只好入院治疗。手术,需要输血。输血就必须与医院签订输血协议书。协议书有这样一段声明:“我已经了解输血的作用及可能带来的危害,由于我的病情只能采取输血治疗,输血后出现不可避免的副作用与医院和血站无关。” 韩丽知道,医院是想把各种责任全部加于自己身上。但是,危难之际别无选择。 陈洪斌买房时必须先交100元预定金,预定金单上清楚地写着“概不退还”;预定的房子只能保留24小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以上是记者在省工商局和省消协看到的一批投诉书。 现今,生产生活中,我们越来越多地通过合同来确定与他人的经济关系,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由于这些合同大多数是经营者预先拟订的,经营者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因而随意地按自己意愿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内容。 一份保险合同中关于退保的约定:“10天内退保,可退还全部保险金;10天以外退保,只能退还投资单位价值总额乘以现金系数后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系数表”中从投保第二年起都明确标注了各年度的现金价值系数,但惟独缺少第一年的数字。保险公司的解释,第一年的现金系数实际为“0”;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投保第一年提出退保,将得不到任何现金返回。 诸如此类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而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加,很多受害的消费者形象地称这类合同为“霸王合同”或“陷阱合同”。合同监督势在必行 签订合同,本是为了约束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行为,但是,由于对格式条款缺乏有效监督,致使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当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能及时意识到,或者虽受损害却无力耗时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虽然都对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和效力等做出了规定,但是都很笼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以及监督尚无具体规定。由于无法可依,即使由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也只限于对单个合同条款宣布无效。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规范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合同行为,督促企业诚实守信,不以“霸王合同”或“陷阱合同”欺诈用户。”省工商局长孟祥君如是说。与此同时,社会上关于依法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03年6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即将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再审,并拟通过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突出解决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的问题,将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适度的行政干预,对与百姓消费密切相关和易发生消费纠纷的合同采取备案监督制度,可以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消灭在萌芽状态,更有利的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一经拟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不变性,对方当事人对此类条款仅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而无协商修改的权利。(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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