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起农药损害赔偿案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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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7:48 扬子晚报 | ||
两起重大农药损害赔偿案,于日前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而告结束。此案不仅引起赔偿厂家之外的生产企业广泛关注,而且更引起广大农民群众的警惕,另外,政府及科技等部门也感到正面临着一项新任务。 使用合格农药出现大面积减产 2002年8月下旬,建湖县草堰口镇董朗余等845户农民为防止水稻病虫害,购买了张家港市某农药化工公司生产的杀虫剂,与“稻丰散”等农药配比使用后,结果3447.97亩水稻出现不同程度的“包颈”,不能正常抽穗,每亩平均减产131.54公斤,合计损失达462616.9元。 无独有偶,该县上冈镇王本华等978户农民在购买大丰市某企业生产的农药,与“稻金山”等农药配比使用后,3521.03亩水稻也出现同样现象,造成农户实际损失达555956.55元。 两地分别经农林部门调查鉴定,认定水稻包颈系在水稻破口期间使用了含有烯唑醇成分的农药所引起。于是,损失计达100多万元的1823户农民,把相关两农药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及理由 坐上了被告席的两企业却都不服气,均认为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已经有关部门检测为合格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诉至法院后,引起一、二审法院的高度重视。建湖法院到事发的两镇深入调查了解案情;二审审理期间,盐城中院还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助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虽为合格产品,但由于产品中含有抑制植物生长功能的烯唑醇成分,如使用不当则会给农作物造成损害,对此,生产者应尽到充分、完全的说明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两公司虽对农药使用方法作了说明,但未对“在水稻破口期间”使用的注意事项作详尽说明和警示,未履行完全说明义务,以至农民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至此,两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而1823户农民,因使用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引起四方面反思 农药损害赔偿案判决结束了,但案件却引起相关地方政府、生产企业、科普部门、农户四方面的反思。 上冈镇副镇长夏咸群说,发生这样的事情感到很痛心!它暴露出目前乡村普及现代农业科技存在的问题。对于农民来说,现在不少农户对现代农业科技认识不够,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平时又不重视“学习”,产品说明书还未真正看懂,对新科技、新产品还不了解,就匆忙地使用。再加上现在不少村组,年轻力壮有文化的都跑出去打工,在家的不懂农业科技往往只好盲目从众。照理说,庄稼发生了什么虫害,适宜用什么农药,配方在县植保部门。可这次发生这么大问题,我们乡政府分管农业的,事先却还不知道。另外,对于农资生产厂家来说,也有个与乡镇农技部门对接的问题。首先,企业要充分认清目前农民的素质现实状况,对说明书应写得通俗易懂,还必须完全充分,相关事项交待清楚。其次,在农资售后服务的问题上,厂家如和县、乡、村农技推广队伍联手,对新产品进行推介、试点,既可以促进销售,又可以避免出问题。 最近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作了专项调查的盐城市有关负责同志呼吁,农村实行费改税后,农技员由专职变兼职;乡村合并后,有些村里的广播线路也不畅通,有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甚至面临“线断、网破、人散”的严峻形势,对发展现代农业极为不利,必须尽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一是继续有选择地保留传统好的农技推广方法,比如开设农业科技广播讲座、农业科技“110”热线服务电话、印发科技简报、搞好田头会诊指导等。二是要求村干部当好兼职农技员,带头学习、推广农业科技,帮助农民解决种养过程中的技术难点问题。同时,抓好各类专业科技示范大户,以带动千家万户。本报记者 杨树立 本报通讯员 许成华(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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