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既已补交 为啥医保不给报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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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8:11 东方网-文汇报 | |||||||||||
编辑同志: 读者 韩怡君 记者调查: 针对读者提出的问题,记者从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处了解到,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职工在调换工作单位时,因新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医疗保险金,在中断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用人单位缴费后的次月恢复其医保待遇。医保局的同志说,这名读者是在5月中旬补交医疗保险金的,那么,她只能在6月15日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这名读者去医院做人流手术时,正巧在企业中断缴纳医疗保险金期间,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不要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金?记者为此请教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认为,所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不满6个月就不能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满6个月不到1年,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在1年至3年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根据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招工录用后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应该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金,除非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协议。 本报记者 姚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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