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疫情 追究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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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本报讯(记者王飞) 日前,省长张中伟签署政府令,发布施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办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与组织、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报告、信息发布与宣传、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层层上报,从街道、村委会一级上报到国务院的时限不得超过7小时。 《办法》对各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其中,医疗卫生机构若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将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督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督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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