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性犯罪 校长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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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8:2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就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发出通报,强调“禽兽教师”虽属教师队伍中的极少数败类,但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各地对这类犯罪事件一定要从速处理,严厉打击罪犯,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坚决依法追究校长责任 3部门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 知情不报的教师要开除 3部门强调,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被录用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为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教师性犯罪现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部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学校工作、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建立学校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家长、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 案例链接 案例一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武镇营子村小学教师程世俊,在2001年3月至2002年11月期间,以辅导批改作业为名,在教室对班中6名女学生进行多次猥亵、强奸。2002年11月案发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2003年5月被依法判处死刑。 案例二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中心校教师栗锋,在1998年8月至2002年8月期间,强奸、猥亵女学生19人。2002年9月案发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同月被依法判处死刑。吉林省教育厅责成通化市教育局对相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免去了二道江乡中心校校长兼党支部书记、中心校副校长职务。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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