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非理性抗争”同样破坏法治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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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8: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尊重法律,而这包括经由法律设定的、理性的渠道来解决一切社会矛盾与纠纷 一名工作无着的外地男青年在一超市门前自焚(致重伤),此前他因为偷拿了一根冰棍而被该超市“罚”去100元钱(见7月23日《北京娱乐信报》)。 一名个体业者因无法忍受在自家对面建公厕,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无果后,在施工现场饮农药自尽(见7月27日《京华时报》)。 …… 我们能体会一个兜里仅有200元钱的外地青年,当他透过都市的钢筋水泥丛林抬头仰望蓝天时,内心所交织的无助与无奈;我们也能想像一位普通百姓,在与“公家”交涉时可能会遭遇到的种种推诿冷漠———所以,我们能理解在他们选择放弃宝贵生命作最后抗争的一刹那,心中必定积聚了太多的伤痛、沮丧与绝望(尽管在旁人看来或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我们仍不能不说:这样的选择实在不值。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生存固然面对诸多艰难,却也充满许多未知的可能;死亡除了给家人带来更大的生活难题,其实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为,弱者的自动退却可能使侵权者因为少了当事者的指证而逃脱追究,如此的过激言行或失控举动并不能促使一些人真正改变什么。 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尊重法律,这既包括权力机关与公民对法律制度的一体遵循,也包括经由法律设定的、理性的渠道来解决一切社会矛盾与纠纷。法律一方面通过向弱势人群倾斜的权利保护机制,抑制强权的肆无忌惮,另一方面也通过日益完备的诉讼渠道,鼓励弱势人群进行一切理性的抗争。也就是说,我们拥有的权利是要靠自己争取才能实现的,不去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捍卫自己的利益,就如同放任他人对自己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暴力的以死抗争与暴力抗法一样对法治具有破坏性,后者是对法律的否定、对执法机关的蔑视,而前者却表现为对法律的不信任、对自己主体权利的彻底放弃。 当然,对于每天为生计奔忙的普通百姓,要去主动学习与适应我们身处其中的社会的游戏规则,相当不容易。但我们至少要弄明白:什么是我们与生俱来的不可割舍的权利,什么是公众利益需要我们放弃、而相关组织应当为此给予补偿的利益,什么是我们一旦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寻求救济的有效途径。不如此,我们就难以确保我们的利益不会因为自己的沉默与放弃而被侵夺,不如此,我们就无法在我们濒于危机之时抓住法律抛来的救命稻草。 同样是7月的北京,一位女工以她的坚定、自信与机智让我们看到了弱者的强大:作为一名员工,她遭到了企业主管的非法搜身,她没有隐忍没有退却,而是在丈夫的帮助下做了录音,并以此为证据要向企业讨个说法(见7月28日《京华时报》)。此时此刻我想,如果那位意欲自焚的男青年和那位个体业者也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理性地抗争,那该多好! (来源:马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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