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7月份管道煤气维护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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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9:07 南方都市报 | ||
退还7月份管道煤气维护费 将在下次收管道煤气费时退还用户,因客观原因未能退还一律上缴财政 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谢若闲)广州市曾发出通知,自7月起取消3元/月的“用户管道煤气检修维护费”,但是7月1日后已经收取的费用该如何处理?记者昨天从广州市物 据了解,广州市7月中旬发布了《关于取消合并一批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取消了包括“用户管道煤气检修维护费”等在内的32项收费(详见本报7月17日广州新闻)。那么,在《通知》发布前已收取的、按新规定7月份就应取消的收费将如何处理呢?近日,广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就执行《通知》后有关收费退费问题作出通知。 通知要求,7月1日后收取的7月份“用户管道煤气检修维护费”,将在下次收取管道煤气费时退还煤气用户。同时,将如数退还交费单位的还有7月1日后签订工程合同收取的“自来水干管工程费用分摊费”。但是,发布前已经收缴、并按规定汇缴各级财政专用存款账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将不作退还。在今年7月1日前应收未收的,按规定取消、合并和降低标准的收费,仍将按原收费标准收取。 此外,按以上规定应退还的款项,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退还原交费者的,将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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