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企改革和职工安置方案须由职代会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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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9: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姜明)“区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这是日前天津市出台的《区县国企深化改革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意见》要求,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改革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有序进行,决不允许脱离职工,暗箱操作,杜绝借改 《意见》强调,企业改革方案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部分,如人员安置、职工社会保障落实等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应当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不得降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经本人与原企业协商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有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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