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打工妹胎死腹中”看政府的法律救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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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9:19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马龙生据新华网北京8月4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详见昨日今报观察版) 同一天,新华网的另一篇报道,似乎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做了有力注脚———中山市三乡镇新圩骏达五金制品厂的一名打工妹,长时间没日没夜地加班,加上主管的拳打脚踢,最终导致这位打工妹陈小华胎死腹中。 从报道中不难看出,陈小华的遭遇在外来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内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此类企业也是政府监管的一个很大“死角”。而在事件被揭出后,从法律角度依法维权,应该说是陈小华的最佳选择。可是,如果仅靠她自己的力量,她请得起律师吗?她的胜诉几率能有多大?从根本上说,她打得起这场官司吗? 正是因为生活中还有许许多多的“陈小华”,关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才让人看到了光明与希望。在我们的传统意识里,法律援助,那只是社会上懂法律的好心人自发伸出的援助之手,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基本指望不上。而《条例》中将法律援助提升到“政府责任”的高度,就实实在在地将此落实在政府的工作序列中,而不是过去那种来自好心人偶尔为之的法律“施舍”了。尽管在陈小华这件事上,当地政府因为《条例》颁布不久,纳入政府序列的法律援助可能一时还不到位,难以赶上这班“法援班车”,但我相信此后的“陈小华们”会得到《条例》精神的滋润,依法讨回自己的公正。 那么,政府法律援助的责任,应该如何体现于具体的援助行为中呢?笔者认为,各级政府除了坚决贯彻《条例》有关精神,在机构、人员、资金等硬件设施予以充分保障外,还应该在以下两个相对较“软”的方面下足工夫: 第一,重视法律援助的理念引导与法律资源网络建设。社会上法律人才很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也不少,政府一要在全社会营造“对弱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应引以为荣”的良好风气;二要将有能力实施援助的法律人才与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利用传媒进行较大力度的宣传,以此作为积极投身法律援助的回报。如此在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强大的法律援助网,既可大大提高受援比例,又可借此彰显爱心,净化社会环境。 第二,从普法的角度,将法律援助的工作打上一些“提前量”,在社会弱势群体易发的法律事件防范上多下一些工夫。比如,政府的法律援助工作部门,应该有专人对主要援助对象进行排队分析,并利用政府掌握行政资源的优势,对社会弱势群体分布较多的诸如社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学校、开放式交易市场等进行有意识的重点监控。如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少发案、发小案,不也同样是另外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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