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法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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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9:19 沈阳今报 | ||||
李克杰 审判权岂能擅自委托他人行使 这是法官擅自将审判权“委托”给他人的典型案例。 首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陪审员只存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中,可以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义务。但陪审员不得独立审理案件,哪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其次,从表面上看,陪审员自始至终审理了案件,最后的判决书上却署审判员名字,这是典型的“委托”关系,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但问题的关键是,就其性质上讲,审判权是专属的和排他的权力,是不得委托的。 其实,审判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除了本身违法外,其结果必然造成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因为权力与责任是分离的,行使权力的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他自然可以为所欲为,更何况受托的是一个对法律不甚知晓的人。 近几年来,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法官忙不过来,于是也就不把陪审员当“外人”了。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官擅自委托审判权的理由和依据。在这个问题上,也许有更深层的原因是值得全国法院及法官认真思考的。这个深层原因是思想认识上的,即存在对审判权的错误认识(至少是模糊认识),法院对审判权的性质、定位、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法官对自己肩负的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责任认识不到位。笔者认为,这是许多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事件发生的根源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下岗工人审案,不仅仅是荒唐! 朱四倍 追问谁让下岗工人“当”上法官 笔者在这里想问的是,是谁让下岗工人当上了法官?法官的选择是很严格的,既要遵循有关规章制度,又要符合程序,想让一个下岗工人当上法官,恐怕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如果真是制度上出了漏洞,那么全国的法院是否应该采取措施呢?如果不是,就有必要查查是谁让下岗工人当上了法官。 在现实中,并不是谁都可以当法官的。如果在选择法官上出现偏差,司法的质量就难以保障,司法公正会受到影响和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我们知道,法律的贯彻落实主要是通过行政和司法这两个途径进行的。行政途径主要是政府对社会和公民的调整和管理;司法途径主要是保障法律规范的贯彻落实。正是这样,才有人得出了一个国家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法治的质量的观点。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追问是谁让下岗工人当上了法官就成了一种必然的要求。不合格的人当上法官对司法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会破坏公众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严重影响司法的形象和权威性。 另外,司法活动是一个对遭到破坏、扭曲或混乱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的过程,是一个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冲突、合理充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矫正或分配的目的是要使之趋于合理。正如我们经常听到的,没有任何行为比起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的了。那么,追问是谁让下岗工人当上了法官就有了深层次的意义,有维护司法形象和司法公正的含义在内。但愿以后不会出现下岗工人当法官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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