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近30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原湖北民航局长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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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0:41 新华网 | ||
新华网湖北频道8月6日电草率拍板成立公司、担保巨额贷款,致使近30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原局长、党委书记吴顺义涉嫌玩忽职守罪昨日在市中院受审。 据指控,在1995年3月25日,吴顺义仅听取本单位财务处有关人员的汇报,未经集体研究即草率同意与武汉七环实业公司联合成立了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经发公 1996年2月初,七环实业向银行贷款500万美元到期,七环实业原总经理魏祝衔(已判刑)找到吴顺义,以经发公司缺业务资金为由,请求省民航局为经发公司开出3000万元承兑汇票进行担保。吴当即找到财务处相关人员商议,但是相关对策没有被吴顺义采纳。魏某随后将担保所获贷款为七环实业还贷。 后来,江岸建行将未按期还贷的经发公司诉至法院。2001年9月24日,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由省民航局和七环实业作为经发公司股东,在各自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002年5月10日,市中院对省民航局强制执行,扣划2940万元归还江岸建行。 据此,省民航流失国有资产2940万元,吴顺义以玩忽职守罪被公诉。法院将择日对吴顺义此案进行宣判。 吴顺义辩称很多事情未经手不知情 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书,今年67岁的吴顺义就辩称“自己只知道有这两件事,很多具体事情并不知情,并未经手”。整整3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庭审三大焦点 吴顺义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吴顺义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重要前提。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广州管理局、省民航关于吴顺义职务任免、职责范围及省民航局单位性质、工作规定的文件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吴顺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辩护人则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湖北省民航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航总局(92)80号文》,欲以此证明吴顺义只是企业法人代表,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两个概念,不应当定罪于玩忽职守。 文件签名是否伪造? 质证阶段,吴顺义在对公诉人向法庭提交《联合经营合同》和《经发公司章程》等证据时称,其中几个“吴顺义”的签字不是自己的亲笔笔迹。其辩护人同时也提出请求法庭重新鉴定字迹真伪。 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指出,吴顺义自始至终没有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不具备自首情节。 辩护人则认为,不管是“双规”期间还是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过程中,吴顺义一直承认公诉方指控的两笔主要事实,关于签名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来源:武汉晨报)(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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