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卖血案引发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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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1:13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薛子进 2003年8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非法组织卖血案,虽然3名被告人都被判了有期徒刑,但被告律师张申跃当庭提出的“一些单位为完成献血指标任务找他人替代献血的行为也应该承担责任”的辩护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2002年9月至10月,安徽农民周晓马伙同韩二成、刘民多次非法组织外地人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采血站和光华医院等处卖血,从中获利。同年10月29日,3人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由于非法组织卖血侵犯的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建立血液管理制度,严禁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我国刑法第333条还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天上午,法庭审理过程非常顺利,周晓马等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请求法庭给予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3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一审法官当庭宣判:判处周晓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判处韩二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00元;判处刘民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 本案的3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罪,无疑是罪有应得。但是,律师当庭提出的“被告人固然有罪,但一些单位为完成任务找他人替代献血的行为也应该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确实令人关注。 有关资料显示,仅北京市一年的血液需求量就在六十吨左右,来源有两种渠道:一种是自愿无偿献血;另一种是计划献血,由各企事业单位和高校承担,各单位依职工总人数的4%确定指标。但由于现阶段人们对献血的误解,使一些人不愿意献血。为了完成献血指标任务,一些单位就违反规定花钱在社会上雇佣外人来顶替献血,这无疑给那些非法组织卖血者提供了犯罪的机会。 张申跃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对于献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非法雇佣他人顶替献血,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和非法组织卖血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让这些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肯定会减少这一类型的犯罪。 由非法雇佣献血和非法卖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已引起社会的关注,献血管理部门也采取了一些相关措施。2002年9月,天津市献血办将全市各区县献血站的电脑微机进行联网管理,献血者需将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身体健康情况等多种资料输入电脑,并保存半年以上。半年内,同一献血者无论在该市何地重复献血,电脑都会显示出拒绝接受。但是,个别“血头”还是想办法钻空子,在血站个别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借一些他人的身份证或搞假身份证“冒名顶替”。 一位献血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想彻底杜绝献血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最重要的是提高全民义务无偿献血的意识和责任感,大家都义务无偿献血了,非法献血还会有市场吗? (本报北京8月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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