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信访工作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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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3:0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一、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条件 1.投诉人须持有身份证和《就业证》等有效证件。5人以上集体上访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 2.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和承包关系 3.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时效内的。 4.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权范围内的。市劳动监察大队管辖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省以及外地驻厦单位。区劳动监察中队管辖区(含街、镇)属企业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岛内市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与市属以上单位合作的内联企业及一方为市属以上单位的国内合资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岛内各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上述除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岛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海沧投资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投资区内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 5.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应有被投诉单位的具体名称、地址、电话。 6.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或具体的举报违法事实。 二、下列事项不属劳动保障的上访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 2.已经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劳动保障信访受理的范围 1.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2.反映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3.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4.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5.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四、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1.工作程序:信访工作程序主要分受理、处理和分流、跟踪答复以及归档统计等几个阶段。(1)受理:对来信、来访,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投诉中心及时受理。(2)处理、分流:对非本中心受理范围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或将信件转至有关部门处理。对本中心受理范围的案件:属咨询性质的,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答复当事人;属侵犯当事人权益一般性劳资纠纷的,投诉中心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属劳动监察大队或本局有关业务处室业务范围的,由投诉中心转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掌握处理结果。属区劳动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案件转区劳动部门处理,并跟踪掌握处理结果。(3)跟踪答复:投诉中心对直接处理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对需要答复的分流案件,投诉中心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4)结案归档: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应整理归档,并输入电脑。 2.时限:投诉举报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3.对于因拖欠克扣工资、收取押金、辞退开除不服、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内的投诉案件,投诉中心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投诉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工伤事故处理,当事人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确认工伤,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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