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女孩自杀错在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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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3:31 南方日报 | ||
住院女孩自杀错在医院 一审判决汕头第四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赔偿10万元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方一庆 实习生/庄晓洁)一名18岁女孩在精神病院治疗期间,用长袖内衣自缢死于医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需赔偿 原告陈汉平、林楚珍诉称,2001年12月31日,其18岁的女儿陈玉华因失眠、头痛,由其父陈汉平、其兄陈良钦送被告处就诊。接诊医师以住院治疗效果好为由诱骗陈玉华入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被告未如实告知患者诊断、药物治疗情况及医疗风险,对患者采取封闭式管理,不准原告与患者通电话和让家属陪护,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知情权和患者的人身自由权。住院第18天晚上,陈玉华因无法与家人联系而自杀身亡。 法院查明,2002年1月18日晚上约11时22分,在陈玉华上厕所约5分钟后,护士发现陈玉华用一件长袖内衣栓在厕所窗框上方的衣绳上吊自杀。护士当即把陈玉华救下,多名医生进行抢救,经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摩等方法抢救无效,陈玉华于次日凌晨0时50分死亡。当天,汕头市公安局达濠分局法医出具陈玉华自缢窒息死亡的检验意见。应被告方要求,法院方面委托广东省精神疾病司法委员会、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玉华入院前后的表现符合分裂样精神病的临床特征。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诊断基本符合精神科的诊疗常规。被鉴定人的自杀与精神病的影响有关。” 法院认为,陈玉华因患精神病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即建立了医患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未能充分注意到患者陈玉华病情的变化,看管护理方面存在过失,对陈玉华自缢死亡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虽然陈玉华的自杀行为与精神病影响有关,但其系自己上厕所时上吊自杀,死者本身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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