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中法宣判惊天非法集资4亿元诈骗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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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5:00 新华网 | ||
背景回顾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间,盘锦市辽河油田矿区发生了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或企业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虚构开发高科技项目,分别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为其诈骗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体操作中,不法分子向群众宣传假资料,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一笔集资款的一部分付给前一笔集资款的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方法,以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股权证、购买商品故意违约等方式在辽河油田矿区非法集资人民币4亿多元,受骗群众8577户,共计11865人次。 昨日记者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7月30日该法院对发生在盘锦市辽河油田矿区的3起非法集资诈骗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其余3起集资诈骗案件现正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春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惠兰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孔祥福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宣判的这3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诈骗手段十分高明,他们利用一些群众麻痹大意的思想伪造假证件,大肆用虚假宣传的手段骗取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 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被告人江春瀛伙同某酒业有限公司经理徐敬林(在逃)等人以月息15%,半年息90%,返款周期二个月或六个月的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与投资户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股权证”的方式,非法向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钻井二公司、沈阳采油厂职工和群众集资,他们谎称,哈尔滨某酒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酒,每年都有客户订购300吨,为消除投资户的疑虑,被告人江春瀛将285万元集资款用于挥霍性投资,投资成立了茶艺馆、画苑以及投资酒厂,制造企业生产经营繁荣的假相。截至2002年5月26日,被告人江春瀛等人在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钻井二公司、沈阳采油厂共集资人民币3344.37万元,返还投资户本金1899.22万元,返还红利264.92万元,支付手续费、代办费74.39万元,实际非法占有集资款1105.84万元,受骗群众971人。(文/罗奇)(来源: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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