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赠保姆起争端 子女和保姆昨日再次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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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0:50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邓雪实习生方芳)老人死后遗产赠与照顾自己七年的保姆是否有效?昨日上午,对老人遗嘱产生质疑的女儿再次与保姆对簿公堂。遗嘱 法院查明,1995年10月12日,巴南区木洞镇40岁的余兆蓉来到邓亲柄老人家当保姆。 由于老人已是75岁高龄,疾病缠身,三个儿女又不在身边,7年来,余兆蓉无微不至地 2002年12月24日,邓亲柄去世,他的三名子女在处理父亲留下的遗产时,余兆蓉拿出了老人在10月12日立下的一份遗嘱。 遗嘱中注明,在他死后将所住的房屋赠与保姆余兆蓉,并书写了老人遗赠的原因。然而这份遗嘱却被老人的二儿子和女儿否定,称老人的住房只能留给亲生儿女。一审 于是,余兆蓉起诉至渝中区法院。今年5月6日,此案在渝中区法院开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亲柄所立的遗嘱系亲笔所写,并签名、注明了时间,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邓亲柄所立遗嘱的真实意思在其遗嘱里体现明确,是要将其房屋遗赠给余兆蓉,以报答余兆蓉多年来对他的悉心照顾。 法院因此判决邓亲柄在凯旋路的房屋遗产,归余兆蓉所有。二审 法院判决后,老人的女儿陈韵玫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昨日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陈韵玫称,2002年12月24日,父亲去世后,他们兄妹三人在处理父亲遗产时,余兆蓉主动提出不接受遗赠,从未听余兆蓉说过还有另一份遗嘱和接受遗赠的要求。 余兆蓉对此辩称,邓亲柄死后,自己从未表示过不接受遗赠。 余兆蓉的代理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虽然邓亲柄在遗嘱中注明“请予公证”,但因未将遗嘱拿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故其遗嘱不属于须经公证才能生效的遗嘱。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消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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