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惠州港海关关长朱浩棠受贿数百万坐牢终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2:54 信息时报 | ||||
深圳中院昨对原深圳海关惠州港海关关长朱浩棠收受走私分子巨额贿赂一案作一审判决 关长受贿数百万坐牢终身 本报讯(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孔献之) 原深圳海关惠州港海关关长朱浩棠受贿案日前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年54岁的朱浩棠被认定受贿人民币55万元、港币20 大肆受贿纵容走私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改清(另案处理)通过原九龙海关关长赵玉存(另案处理)的帮助,在惠州港设立了公共保税仓库。之后,惠威公司开始在惠州港利用该保税仓库进行各种植物油的走私活动。1997年初,杨改清得知朱即将调任惠州港海关任副关长,于同年1月的一个晚上请朱在深圳一酒店吃饭,并送了5万元的好处费,请朱到任后对惠威公司多加“关照”。 朱任惠州港海关副关长后,负责主管港口货物监管、查验工作。他对惠威公司的走私活动采取了放任、默许的态度。为了感谢朱的帮助及“开展”今后的“工作”,1997年4月,杨改清又请赵玉存、朱浩棠等人在深圳宝安一酒家吃饭,饭后杨改清将人民币50万元送给了朱,朱将其中的30万元分两笔以女儿的名义存入深圳银行,另20万元则交给妻子。1997年7月,杨改清又向朱提出为其女儿办理出国留学事宜(后因故未成行),并为朱的女儿办理了《赴港单程证》;接着,杨改清还以给朱的女儿“读书费用”为名,送给朱女港币200万元。 罪名成立被判无期 杨改清的“投资”获得了高额“回报”:惠威公司据此得到了朱浩棠及监管关员的默许,采用以“少报多进”的方式走私各种植物油。 1997年10月,惠威公司为使走私行为更加隐蔽,向惠州港海关提交了《关于进口植物油集中报关的请示报告》,申请由每批货“分别报关”改为采用每周一次“集中报关”。本来按照深圳海关的有关规定,各种植物油是“必验品”,不允许集中报关,但朱浩棠在未请示九龙海关(现为深圳海关)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擅自批准该报告。此后,惠威公司采用“集中报关”方式(即每周把多艘油轮所运植物油缩减数量后集中为一艘油轮运载的数量一次性报关),致使走私的数量更加巨大、手段更加隐秘。1998年9月,朱因公到香港,杨改清又送了他港币4万元。 2000年2月,在中纪委调查组对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后,朱为逃避调查,把其存入银行的贿款50万元中的30万元取出,交给其妻保管10万元,余下的20万元则交给他人保管,并让其妻把杨改清所送的以女儿名义存在汇丰银行的200万元港币交给一香港人转移藏匿。 据悉,被告人朱浩棠在司法机关介入之前,曾主动向有关组织交代了全部罪行,且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