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铁饭碗”不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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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7:59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我市将实行的教师聘用制有关规定详解 本报讯 (记者 佘峥) 昨日,市教育局宣布,我市将全面实行教师聘用制,教师职业铁饭碗将被打破。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大多数老师和学校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合同,这类合同最长不超过五年。无固定期限的签订条件是:老师必须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但是,这类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 试用期从三个月到一年 学校聘用其他学校和其他地区的教师,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从其他系统聘用首次从教的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聘用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 教师工资学校自己定 学校和事业单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并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也就是说,允许在不改变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特点,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使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任课时数、教育教学效果、岗位职责、工作质量等挂钩。 学校可以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 体罚学生被解聘不补偿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并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在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学习,经单位要求仍不回单位上班的;患病或非工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或不接受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一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教师强炒学校鱿鱼要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应予同意,并在30日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在试用期内的;学校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出国留学、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经批准,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未经学校同意,教职工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重点引进,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学校出资培训(含出国进修培训)回单位后服务未满规定年限的;属于学校教学骨干或承担某项教学、科研任务未结束,若解除合同会给聘用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 如果教师强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承担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首次聘用有特殊条款 在9月30日首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教师,可以享受一些特殊条款。 首次聘用,原有教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对象的,学校应给其三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原则上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若要离开工作岗位,须经学校同意),流动期内待遇不变。流动期满后仍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给予办理辞退手续。 首次聘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原教职工,本人自愿,学校批准,可提前退岗休养,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岗休养期间,按原工资扣除考勤奖、考核奖、岗位津贴发给生活费。正常升级或调整工资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但是,提前退岗人员的职数仍计算在内。 老师下岗分三阶段 这个规定也对原来在职教职工下岗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在职的教职工2003年9月30日之前到教育部门的。?咛骞娑ㄈ缦拢? 老师未被聘用上岗的,下岗后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下岗待聘期间,原单位按原月工资总额6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并按照规定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 老师下岗待聘时间为一年。在这期间,学校要通过内部转岗、培训等方式进行安置,并为其提供至少一次的上岗机会。 一年后,仍未能上岗的,学校可委托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推荐,委托管理期为一年。 在委托管理期间,原单位按原月工资总额40%发给生活费,并由托管单位按规定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除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原单位支付给托管单位。 托管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即办理失业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托管单位不再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 校长权力有制约 实行聘任制后,校长的权力比过去大多了。但规定对校长权力也做了制约: 学校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教职工,在首次聘任或续聘时,原在任专任教师应达到应聘数的90%以上。 原教职工内部下岗待聘时间内,学校要为其提供至少一次的上岗机会。 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申请调解、仲裁。 经济补偿金分两种情况 老师被解聘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有的有上限,有的没有。 有上限指的是: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 无上限指的是:学校原教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举例:甲老师在A学校干了10年后,和A学校解聘,然后再到B学校干了三年,又辞职,那么在第一次和A校终止合同时,他的10年工龄是应该得到补偿的,但第二次和B校终止合同时,补偿只能算三年的工龄。 特别提醒 本报今天在海峡网(http://www.csnn.com.cn)全文公布《厦门市教育系统聘用制暂行规定》。 观察:名校欢迎人才流动 昨日的教师聘用制动员大会结束后,某名校校长追着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林英杰问:那以后是不是说,如果老师要走,没有校长签字也行? 林英杰说,按照规定,如果人家不和你签订合同,你也不能不让人家走。 校长说:“那我就放心了。”他说之所以会问这个问题,是因为本市好几所普通中学骨干教师私下里都在和他联系,想调到他的学校来。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聘用制的实施,厦门市教育系统内教师的流动会比以前更活跃。名校校长无比憧憬着这种流动,他们中的一位说,人才只有流动起来,才是正常的。 在聘用制实行之后,普通中学受到冲击是可想而知的。但是,有人认为,这也将激活普通中学,例如使他们更爱护人才。(佘峥) 短评:改革是把双刃剑 佘峥 教师铁饭碗“不铁”的消息,并不是昨天第一次听到。所以听到教师聘用制改革的消息,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这是“真聘”还是“假聘”。 以往几次类似的改革,似乎都改得不彻底,从严格意义上说,铁饭碗“不铁”是指:如果老师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学校就可以解聘他。但是直到现在,学校要解聘一位不合格的老师,比登天还难。我市几位校长坦承———他们曾试图解聘一两位不合格的教师,非但没有成功,自己反倒被折腾得“没有好日子过”。 市教育局局长刘金桂反复强调:改革的目的在于使学校的用人机制活起来。 这几年,人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校的教学改革。用校长们的话来说,过去的改革只改了“进”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出”,这样的改革并不能真正起作用。 对于此次改革,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林英杰坦言说,只差“养老保险制度”了。如果加入养老保险,不合格教师被辞退后,他们的生活就有了保证。当然,老师退休后,也不再领退休?ぷ剩牧煅辖稹? 昨天的会议说,学校暂时还不加入养老保险。林英杰说,这并不能说明我们这次改革是“假聘”。他说,过去的聘任制,指的是职务聘任,如高级教师的职务聘任,即使被学校解聘了,人事关系还在。但是此次,一旦解聘,解除的是人事关系。 不过,昨天参加会议的校长们并不十分兴奋,他们说,如果学校不加入养老保险,解聘不合格教师仍非易事。但是他们也承认,如果从职务到人事关系解除的角度看,此次还是有一些改变的。 改革是把双刃剑,学校可以辞退老师,却也面临被教师炒“鱿鱼”的风险。也许,这就是此次聘用制改革的精髓。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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