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协议书”让家长闹心“转嫁条款”能转嫁掉责任?孩子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本来是件好事,可是学校出具的一纸协议却让家长忐忑不安。昨日,十几位家长打来热线电话,向记者诉说了对学校“安全协议书”中“转嫁条款”的困惑。〖案例〗消费者马先生反映,他儿子今年上初中二年级,日前,孩子所在的初中准备组织孩子们到郊外夏令营,临走前,老师让每个学生带回一张打印好的“安全协议书”要家长签字,协议内容是: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夏令营活动,在活动中如出现意外,一切后果概不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如不同 意此协议,将视为放弃此次活动。〖家长质疑〗马先生说,看到这张协议,他真有点左右为难,去夏令营,孩子已经盼了很长时间,实在不忍扫他的兴,可孩子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按理说学校应当负起管理和保证学生安全的责任,但学校却用一纸协议把这种责任转嫁给了家长。学校的这种做法妥不妥?家长签字后如出了问题学校是否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了?〖专家点评〗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沈阳衡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杨律师说,从整个事情上看,虽然可以承认学校有自身的难处,但并不等于说学校就可以采用和家长签协议的方式转嫁责任。学校只能从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和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等方面,来防范事故的发生。学校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但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成为学生的管理人,负责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不履行这种职责或履行不当,即应承担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有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条规定只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这种做法与上述规定是不符的,所签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这种义务和责任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即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转移。(2)协议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学校印发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写上家长不签字,孩子就不得参加活动。为了让孩子能够参加春游,家长没有选择的余地,只得被迫在协议上签字。这实际上违背了家长真实的意思表示。(3)这种安全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期提示〗到医院就医,您是否遭遇过签订手术协议的经历?手术协议是否公平?欢迎拨打热线电话参与讨论。本报记者 王丹时代网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本站将根据相关版权法规追究侵权者责任。信息合作请联络时代网(024-86907746)··以下为网友对《学校“安全协议书”让家长闹心》 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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