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长大笔一挥 国有资产流失三千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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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9:31 沈阳今报 | ||||
检方指控 吴顺义涉嫌玩忽职守罪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3月25日,时年59岁的吴顺义在仅听取本单位财务处工作人员一次汇报的情况下,既不认真审查,又不经集体研究,即草率同意与武汉七环实业公司联合成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发公司),并先后签署了《联合经营合同》和《经发公司章程》等。 此两文件明确规定,经发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由省民航局和七环实业联合投资成立,其中省民航局投资2940万元,占98%,七环实业投资60万元,占2%。经发公司成立后,实际由七环实业单独经营,吴顺义也未对该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七环实业原总经理魏祝衔(已判刑)因该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美元到期,便找到吴顺义,以经发公司做业务缺资金为由,请求省民航局为经发公司开出3000万元承兑汇票进行担保。吴当即找到财务处副处长付某、科长陈某商议,付提出如省民航局担保将有很大风险,陈提出如省民航局担保则须七环实业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押。吴顺义对此意见未予重视,在未提交局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情况下,指派专人经办担保一事。同月13日,省民航局作为保证人与江岸建行、经发公司签订了保证协议后,经发公司即在该行贷得资金3000万元。随后魏祝衔将该贷款归还了七环实业的到期贷款。 此后,经发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江岸建行便将经发公司诉至法院。2001年9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省民航局和七环实业作为经发公司股东,在各自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002年5月10日,市中级法院对省民航局强制执行,扣划2940万元归还江岸建行。控方称,吴顺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顺义称我只是想为单位职工谋点福利 庭上,吴顺义承认:是同意过与七环实业合办经发公司的意向。当时,下属朱某汇报,只要民航局出“民航”这两个字,既不出钱,又不出人,一切经济责任与民航局无关,每年,民航局就可得到几十万元的管理费。基于想拿这几十万元为职工谋点福利的想法,我说,可以考虑。后来就签了意向合同。 公诉人问:在这之后,还签了其他合同吗?吴答:在我的印象中没有。为什么要“民航”两个字,吴说,他们觉得打民航的牌子好做生意。当公诉人问是否知道“民航”这两个字的无形资产是多少?吴称:当时没想到。 经查,民航局当时已制定了关于联办的暂行办法,并且是由吴亲自签发的。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与其他单位联办公司,必须由企管处负责办理,向分管局长汇报,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长提交集体讨论。作为直接分管企管处的局长,吴在法庭上承认,并未将联办经发公司的事交由企管处负责办理,也未交集体讨论。 法庭质证 吴称:没有签字的印象 吴顺义再三称,他没有印象看过有关经发公司的章程和合同,也没有在这些相关文件上签字的印象,更不知道,民航局在经发公司占有98%的股份。“若知道,就不会让七环实业的人当法人并独自经营,我不会出卖民航的利益。”当公诉人出示《联合经营合同》、《经发公司章程》上的签名请吴顺义质证时,他称:字迹有点像我的。 就此,公诉人出示了省市、国家三级笔迹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均系吴顺义亲笔所写。七环实业原总经理魏祝衔证言:当时我们欠的钱快到期了,就想到能否以经发公司的名义,找银行贷款再还钱。这样,便找到吴顺义担保,称做生意钱周转不来,吴顺义问了一下钱的数目,就同意了。并称,之所以没有把贷款的真实用途告诉吴顺义,就是怕他有顾虑,于是就隐瞒没有讲。 庭上,公诉人还宣读了吴曾在2001年写的一份认识材料:一是轻率表态,随意签字。造成了官司的败诉,使国家和民航局的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不调查,不论证,就轻率表态,事后又不闻不问,不依靠党委一班人的领导力量。二是个人说了算,把几千万的大事看成小问题。三是没有法治观念,出了事,不报告,还私下操作,想把问题摆平。 辩论焦点吴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吴顺义的辩护律师提出,工商部门给省民航局颁发了经营执照,证明该单位是企业性质,不是国家机关,吴顺义也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定其玩忽职守罪。公诉人反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标准是是否依法从事公务。省民航局是全省民航的行政主管部门,吴顺义的干部任免及审批程序及公务活动,充分说明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成立。 吴顺义最后陈述:我在工作中犯了错误,造成省民航局的重大损失,我很后悔,也很痛心。我年龄大,身体多病,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理。当日中午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据《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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