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药监整顿药品地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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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9:51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吴丹)近一段时间以来,辽宁省药监局不断收到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药品地方标准整顿及药品批准文号相关问题的咨询。为维护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省药监局就此相关问题特进行说明。辽宁省地方药品批准文号已经换发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有6500多个,占全省总药品批准文号85%左右,其余正在换发中。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将会存在国家药品批准文号与地方药品批准文号共存的情况,两者都是合法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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