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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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10:25 北京日报 | ||||||
索赔1400万元 丰田公司称,吉利公司使用的美日汽车图形商标与自己公司的商标极为相似,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还对“丰田”、“TOYOTA”商标使用不当,致使许多消费者将两商标混淆,认为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存在某种联系。他们认为,吉利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按照1%的单位利润率计算,要求“吉利”赔偿人民币近1400万元,并支付丰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15万元费用。 对于丰田公司的指控,吉利公司表示,两公司的图像商标外形根本不相似,而且含义也不同。美日车标是“美”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M”和中文“日”字的结合,而丰田车标是抽象的牛头。另外,汽车是高档消费品,消费者在购买时都很谨慎,根本不会发生分不清商标的状况。自己生产的轿车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在产品说明书以及广告中引用天津丰田汽车公司关于发动机性能的介绍不应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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