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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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11: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王雷鸣 田雨)公安部7日公布一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公安部治安局负责人介绍了这项措施的出台背景: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严厉打击敌特分子的颠覆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1958年公安部公布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被逮捕的人犯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根据逮捕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项措施的提出,旨在保护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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