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资争议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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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0:4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何超全实习生高珏慧)日前,市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意住新加坡的外籍劳动者阮女士撤消对我市某著名外资企业的申诉。至此,我市受理的首例外籍劳动者境外申诉我市外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划上圆满句号。是否接受美元 一张500美元的汇票,继一份越洋特快专递送来的用规范的中文书写的申诉书于今年5月送抵市仲裁委——住新加坡的外籍劳动者阮女士申诉我市某著名外资企业。 阮女士诉称,2001年4月16日她与该外资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去年12月27日,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出具书面解除文书。 阮女士认为,她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在市劳动保障局办了就业证)的合法劳动者,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因此,阮女士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6169美元。 此案受不受理?曾令市仲裁委犯难。按规定,仲裁费一律用人民币支付;申诉人必须到现场,以确证申诉人的真实身份及申诉所述是否本人真实意愿等等问题。后来,经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接受了用美元支付的仲裁费;决定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仲裁员共同参与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跨越语言难关 阮女士只会零星中文(那份中文申诉书是请专业机构翻译完成的),又远在新加坡,案件受理后,承办该案的仲裁员们与阮女士的语言交流成了第一障碍。所幸,市仲裁委工作人员中有几个英语高手,通过大家共同努力,多次用信函、越洋电话和电子邮件,对争议双方涉及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宣讲,与阮女士沟通,语言障碍终于被跨越。采信电子邮件 由于没有出具书面解除文书,被申诉企业否认解除阮女士,反说阮女士自己离开。对于这一突变,阮女士表示,有企业总经理发给她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解除合同之事。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这又是一个新问题。经多方研究决定,市仲裁委采信了阮女士提供的电子邮件。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黄红说,这在全国还是首例。达成庭外和解 在开庭审理前的最后一周,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7月25日,阮女士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市仲裁委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同时对我市仲裁办案人员优质高效的办案方式和娴熟的法律知识,给予高度评价和赞赏,并表示深深的谢意。消息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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