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已上完 老师咋还不露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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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2:57 辽沈晚报 | ||
学生状告老师不作为案学生胜诉 本报鞍山消息(刘素杰 特派鞍山记者 张健) 在成人学院攻读《中国法制史》直至考试前,学生们却一次也没有见过授课老师。同班学生均未深究,而20岁的学生孙某则以自身权益受侵犯为由,将所在院校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鞍山市铁东区法院近日以违约为由,判决该学院赔偿孙某经济损失500元。 据了解,1998年10月,孙某与某成人教育学院签订了《就读协议书》,并于2000年9月在该学院就读法律专业自考专科。孙某于2001年7月上旬学习《中国法制史》直至参加该课程考试之前,授课老师均没有到班上课。其间,孙某及同学曾找到校方反映,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孙某一怒之下将该授课老师所在院校告上法庭,要求学院赔偿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500元,其它经济损失3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院调查得知:在孙某与学院签订的就读协议中,关于对高教自考班任课老师有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学员负责,保证课时质量”。第二条规定:“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自觉遵守授课时间和质量,不经研究批准,不准自行缺、停、补和调课”。 校方在庭审时承认,《中国法制史》授课老师曾向校方表示授课已于当年6月结束,并于课程结束后离校。至于授课真实情况,校方并不清楚。 法院认为:孙某与学院签订了就读协议,并如数缴纳了学费,学院应按照协议规定如期向学员孙某授课,孙某有要求学院按协议规定授课的权利。但学院在向孙某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时未能完成课时,因学院违约,故对孙某要求学院赔偿合理的部分给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民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学院赔偿孙某经济损失500元,驳回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学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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