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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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4:4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男方对小孩无抚养义务 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认为: 离婚是公民权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在已婚男女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在本案中,龚敏的行为对张文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张文不仅可以请求包括抚养费在内的物质损害赔偿,而且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张敏的抚养问题,《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责任的产生”规定:要么是生子女,要么是养子女或继子女。张敏和张文不存在上述3种关系之一,因此张文没有义务继续抚养。然而,作为有过错的一方龚敏,却推脱不了抚养责任。当然,她也可以依据法律向张敏的生父追索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张敏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均被视为对配偶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在判决中也会倾向无过错的一方。 女方也可能是受害者反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向东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确认龚敏是否对婚姻关系存在不忠的事实是法院判决的关键。第一,张敏生于张文和龚敏婚后,如果龚敏与他人非法通奸,就侵犯了张的生育权,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张敏今后的抚养,也应由龚敏独自承担。第二,如果龚敏是由于他人非法性侵犯,出于顾忌,没有向张文告之详情。虽然龚存在一定责任,但是过错较少;张文应对龚敏隐瞒事实的行为加以谅解。在这种情况下,张文和张敏就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从小孩的成长考虑,同时鉴于龚敏怀孕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张应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 最后,在共同财产分割上,若龚敏确有不忠的过错,在考虑赔偿张文的精神损害以后,剩余部分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当优先照顾龚敏和张敏,这样更有助于体现社会的人道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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