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生新条例9月1日施行 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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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7:01 新华网 | ||
可生育二胎者,女方年龄和生育间隔时间两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凡不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优待政策的单位,当事人可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文漪表示,新出台的条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保护和尊重公民的权益,并且强调了政府的服务意识。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邓行舟说,北京市原来的有关条例规定,公民在9种情形下可被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这些符合条件的夫妻如果希望生育第二胎,其生育间隔必须不少于4年,另外,女方不得低于28周岁。考虑到如果间隔时间和女方年龄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有可能造成许多高龄产妇,不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安全,新出台的条例规定,按原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公民,在上述两个条件中只需具备一个,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同时,新《条例》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5元调至10元,一直发到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也可享受独生子女费,但只享受一份奖励待遇。 新《条例》中还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婚育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除表彰外,还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年满一定岁数可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对于女职工休产假的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记者李海霞)北京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九类家庭可生第二胎计划生育立法注重人文关怀 生育二胎限制放宽北京将重定计划生育法规放宽奖励条件提高奖金(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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