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收费要上规矩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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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7:3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今后,无论租房者租赁房屋期限是长是短,房产中介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房者与房东各承担租赁代理费的50%。这是我省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最新规定。日前由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出台的《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使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章可循。 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8月1日起执行新收费规定后,我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除 有关人士介绍,今后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房产中介能够提供包括勘查评估、置换配对、提供信息、陪同看房、代收代付购房款等全过程服务,可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代理费;如果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则由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房产中介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费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收费不超过80元,具备资格集中成批代办“两证”则每户收费不得超过60元。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每户收取服务费在100元—300元。 今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据相关部门介绍,对于严重违反价格政策、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服务企业,除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质,实行淘汰制度。(苏佳中 杨涌)(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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