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安局出台措施 “九不准”管住保安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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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0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违者辞退单位负责人要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大洋网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深圳市公安局在出台了“清理整顿保(治)安队伍20条规定”后,昨天又正式推出“深圳市保(治)从业人员‘九不准’行为规范”,对违反“九不准”者坚决予以辞退,违法行为较轻的,给予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深圳市现有保(治)安员约12万人,直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约3.2万人;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认可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保(治)安组织共7000多家约8万多人;属股份制企业、村委、业主委员会的保(治)安员、护村队员约1万多人。 保(治)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训诫。单位负责人包庇纵容保安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或参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见习记者黄振闻通讯员刘志文) 深圳市保(治)从业人员“九不准”行为规范 治安从业人员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等行为; 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不准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 不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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