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服务 解读《法律援助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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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24 黑龙江日报 | ||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个条例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目的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近两天来,“法律援助”一下子成为百姓的热点话题。7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杨宝剑。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对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不能通过办理有偿案件来弥补经费不足,司法行政机关要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有较大调整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包括中央、省、市和县四级。《条例》出台前,四级机构都受理和提供法律援助。今后,省级法律援助中心将主要行使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不再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获取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 《条例》明确规定,获取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对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条例》还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同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条例》也予以明确规定,包括以下3类: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挂牌就得办案 《条例》明确规定:对法律援助进行管理监督的工作归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服务的职能由各法律援助中心承担。就是说,以后只要挂着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就要办案。《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就可以从立法上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普遍获得法律援助,而尚未开展法律援助的区、县能够扫除空白。律师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案件 《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对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司法部门将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而律师在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法律援助机构将向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但如果律师不尽职尽责地提供援助,或者收取当事人财物,经核实后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条例》同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省法律援助工作面临“四大难” 第一难:机构不健全。我省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挂牌服务三年来,13个地市法律援助中心相继诞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在县区级,然而,大部分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建立,有的成为摆设,虽有人顶着,但没有开展工作,造成许多需要援助的人越级求助。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当务之急要加强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第二难:经费无着落。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经费的严重短缺。我省法律援助经费问题解决比较好的是哈尔滨、大庆等城市,但绝大多数地市经费无着落或经费不足,只能维持办案。经费短缺极大地制约了援助案件的受理,使有限的法律资源和人民群众需求提供援助的矛盾越发突出。国家明确规定,每位律师每年要义务办理1至2件法律援助案件,目前省里规定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基本费用(政府出资)为:刑事案件200元,民事案件300元,这笔钱律师基本用于交通费,复杂案件根本就不够,许多律师得搭钱办案。新《条例》的出台,对各级政府提供经费保障有了明确说法,办案经费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第三难:人员素质低。由于编制、经费等诸多原因,目前,我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收费,办案不认真的大有人在。还有一些援助中心由兼职人员组成,应付了事。所以下一步开展清理整顿必须把好入口关,选择那些具备律师资格,有奉献精神和一心为民服务的情操,综合素质较高的人从事“阳光事业”。 第四难:亟需规范化。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够规范的问题已经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软硬件”都存在问题。下一步重点要做好“四有”工作,即有机构、有编制、有经费、有办公场所。同时,要搞好人员培训,学习好新《条例》,熟练掌握受理案件的范围、程序、职责等要求,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受理服务质量。本报首席记者员继英法律援助:百姓心中的太阳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于1997年12月批准成立,2000年1月10日正式挂牌服务,全省13个地市法律援助中心相继成立。截至2002年底省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3427万件;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共计8.6万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397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27760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696件,公证法律援助案件39730件;接待法律咨询15.3616万人次。全省地、市、县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团体都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派出机构———法律援助工作部,做了大量工作,通过法律援助,使贫困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法律援助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关心、关注、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被百姓称为“阳光事业”。援助实例 2002年,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受理了该市张某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案的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在认真核查有关案卷内的证据时发现,该案事实有诸多疑点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最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消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宣告张某某无罪。 今年3月份,林甸县公证处得知八旬孤寡老人简老太身体多病,生活十分困难,想办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公证。该公证处及时与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沟通,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上门免费办理了公证手续,当老人在炕头上接过公证书时热泪盈眶。(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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