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养子:打脱离 拿10万元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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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3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6日,广元市元坝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残疾养父诉未成年儿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特殊案件,法庭上当事双方唇枪舌剑,把一个原本充满亲情的美好关系变成一场针锋相对、讨价还价的诉讼,不少知情者都摇头叹息。 养父:这娃儿把我整伤心了 原告冯金山双目失明,在广元以算命为生。他说,养子冯某是我1988年从滕家收养来的。小学六年级时,他知道身世后,就不服我们管教了,性格也变了。做错了事,我们一说他,他就顶嘴:“我不是你们的儿子,你们无权管教我。”动不动就跑到他亲生父母那里。一次他在学校做错了事,回家我说了他几句,他说要跑去跳河,吓得我赶紧喊小女儿(二婚生的)拉着我的手在后面追。 最让我伤心的是冯某嫌弃我,他不要我到学校去,认为我是瞎子。他从小学5年级开始住校,送菜送粮我们都是晚上偷偷去,跟老师说上两句话也不能让他看到。 亲爸:想解除关系没那么撇脱 冯某的亲生父亲滕海军表示,难以接受冯金山解除与养子关系的做法。他说,冯某是我的第3个孩子,生于1988年,是冯金山事前托人叫我们过继给他的。哪知他后来靠算命挣了不少钱,把前妻离脱后又结了一门亲,生了一个女儿后,对我儿子就不太好了。 4年前,我和爱人到广元城里打工。这几年,女儿上自费中专,儿子读高中,再过一年又要考大学,城里消费高,也没什么结余,现在冯家突然提出要把儿子还给我,我经济哪里承受得起。娃儿是当时他要我们才生的,今后的学习费用、抚养费用谁出?!他还要不要追讨娃儿这14年的生活和其他费用?想解除关系没那么撇脱。 养子:给10万元我就同意解除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所以14岁的养子冯某的态度至关重要。 关于儿子的态度,滕海军给记者出示了据称是儿子写给法院民庭的“答辩状”:“我郑重表态:只有在法院调查认定虐待行为(冯某在文中说,继母打过他)并赔偿我人身伤害、精神损失费,受教育权及抚养医疗费用(冯某在文中说,他得了病,养父母不给他看)10万元,并当面赔礼道歉的基础上,才能解除收养关系。”最后,冯某表态:愿意继续跟随养父生活。 针对这起案件,法官们也犯了难,一方是双目失明年近五旬的残疾人,一方是14岁的未成年人,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保护,这案子不能硬判,只能走调解的路子。 法官说法:收养要按法律规定操作 元坝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许华宗点评说,这是广元市首例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收养官司,全省罕见。1991年我国才制定收养法,近年来有关收养的案件逐年递增。告诫收养人和送养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建立收养关系,以免给双方当事家庭及被收养的孩子带来伤害。 文/图特约记者 青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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