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用开介绍信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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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3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前,修改草案已经由民政部上报国务院等待审批。《条例》修改草案的宗旨是“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单位开证明、婚检以及更加人性化等3个问题,成为此次修改的焦点。新的《条例》将于最近正式公布实施。 现象:“介绍信”耽误结婚 昨日下午,杜强(化名)和林娟(化名)兴冲冲地来到成都市某区民政局,准备办理结婚登记。两人谈恋爱已有6年,决定在8月18日这个吉庆的日子互定终身。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证人员仔细检查两人的材料后称,林娟的单位介绍信上仅盖了婚姻登记专用的钢印,而没有盖公章,不符合办证手续,不能给两人办理结婚手续。然而,林娟是外地户口,再让她的单位为她开一张介绍信,肯定就会耽误他俩18日的婚期。不想打麻烦的杜强于是决定:等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再来办结婚手续。 单位证明:众口一词说“多余” 根据婚姻登记机关1994年颁布实施的《条例》,办婚姻登记必须由“单位”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昨日,记者在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随机采访了几对准备登记结婚的情侣,他们谈了自己对“介绍信”的看法。一位姓徐的先生说,结婚本是件很“私人”的事情,“如果领导不签字,那我不是一辈子打光棍?”而她的女朋友则认为,单位介绍信的作用只是为了证明登记者的婚姻状况,而目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足以证明个人的婚姻和家庭状况,所以,开介绍信实属多余之举,而因介绍信不“合格”耽误登记结婚,更是让人恼火。 一些律师也认为,现有的结婚登记方法,混淆了婚姻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的法律责任。而且,现在“单位”这一概念早已含混不清,强求当事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证明,给某些单位非法限制公民婚姻自由、搭车乱收费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很难保证那张“单位证明”的真实可靠性。 一位民政局工作人员称,从过去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来看,一次性成功的并不多。烦琐的手续也大大加重了他们的工作负担,所以他们也希望“单位开介绍信”的条款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被取消。 婚检:可望跟强制说“再见” 据悉,婚检将可能被排除在婚姻登记的必行步骤之外,新人们带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就可以轻松走上红地毯。 刚刚拿到婚检报告的林小姐对婚检十分质疑:部分医院所谓的“婚前检查”,不过是走过场,并不能真正起到检查健康的作用。而她的男朋友则认为,现在这种捆绑式的检查,不仅达不到婚前健康检查的目的,还给他们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他还认为,结婚登记应充分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应对新人进行倡导,在结婚登记前给予婚检的告知提醒,而不应该将婚检作为硬性条件。还有人建议:对婚检项目也应采取个性化选择原则,即新人可针对自己的需要进行检查。 建议:有条件地“解禁” 原来的登记条例规定: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很多人却认为,登记条例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相爱的事实,在满足“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等条件的情况下,这样的病人也可以结婚。 但是,也有人提出:登记条例如果放宽松了,可能会带来不良的后果。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能加强管理,特别是对被允许结婚的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病人,更要严格控制他们的生育。邓先生还想出了一个“本人郑重声明”的办法:如果介绍信被取消,身份证和户口簿无法反映个人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本人郑重声明”的形式予以补充。 实习生伍欣记者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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