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杀人怎么判 专家调查说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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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3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成都中院在全省率先引进未成年犯罪“人格调查”制度 昨日上午,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庭设置上多了“社会调查员”这样一个席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都分会副主任胡光伟教授端坐其上。开庭前,胡光伟应法庭的委托,对涉案的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人格调查”,并当庭宣读了调查报告,而这 少年:争女友犯下杀人罪 小宏和小杰今年刚成年。去年9月,小宏听说他的女朋友同时和郫县某歌城的小宁也在“耍朋友”,遂于9月30日晚,邀约小杰和小陶(至今未满18岁)等一起去找小宁“算账”,并将小宁带至郫县某花园扭打。挨打后,小宁逃跑,小陶跑在前面将小宁绊倒,小宏当即持刀朝小宁胸部、腹部、臀部等部位猛刺数刀,小杰也赶上来持匕首朝小宁的背部猛刺数刀。后小宁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专家:建议从轻处罚分别量刑 3少年为什么杀人呢?难道这是一起偶然事件?偶然之中与这3名少年的日常行为有没有必然联系?为此,成都市中院少年审判法庭专门委托胡光伟,对涉案的3名未成年嫌疑人进行“人格调查”。 随即,胡光伟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写成了《调查报告》。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请胡光伟宣读了他的《调查报告》,并对3名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作了分析。胡教授认为,小杰等人走向犯罪有3个根源:1.父母教育不够,孩子不想读书,父母根本没有探究原因就顺应孩子的要求;2.在成长过程中,不学法、不知法,法制观念淡漠;3.过早地踏入社会,对金钱盲目向往。由于这些原因,3少年对自身行为缺乏约束力、采取放纵态度,这为他们走向犯罪道路埋下了伏笔。 他向法庭建议:小宏、小杰、小陶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3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所处的作用不一样,法庭在量刑时应分别对待。 法庭通过合议后,采纳了胡提出的“从轻”和“分别量刑”的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宏无期徒刑,判处小杰有期徒刑12年,判处小陶有期徒刑4年。(文中3被告人均系化名) 新闻链接 这样做更公正 据成都中院少年审判庭史庭长介绍,以前他们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往往是法官亲自去调查。随着审判制度的改革和案件审理任务的日益繁重,法官调查已不适应现实。之后,成都中院又采取了街道办、家长填写调查表等形式,但填表大多不能真实掌握情况。而采用处于中立位置的社会调查员进行人格调查则能克服上面两种做法的不足,做到更加公正、合理。美、德、日等国都规定了对少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调查,以此作为刑罚的基础。程兴史王鑫记者马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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