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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陷阱”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36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王原 实习生许小沁

  近日有一位顾先生投诉,2003年3月其付定金定购了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广告文案上写明,使用日本原产进口的闭路电视系统,和美国原产的红外线小区防范系统。消费者要求把上述广告文案内容写进合同,但房产商不愿写进,并称顾先生不签合同就是违约,要扣其违约金。顾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而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视为要约。如果该房产广告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上述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买房人的权益,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不少房产广告自有“妙计”,只有严格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适用上述规定:

  首先,必须是房产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商品房的层高、间距、配套设施等。不属于此类的,该广告对房产商是没有约束力的。

  其次,如果房产商的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上注明:“该广告(资料)仅作参考”等字样,那么其将不承担广告上承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广告内容对房产商就没有约束力。

  为此消协提醒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将广告上的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以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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