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告外资 按中国法律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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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喻奇树实习生廖青兰)昨日,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布,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他们成功处理了一起外国人在境外诉本地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新加坡的阮女士与重庆某酒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此事在全国开了先河。 新加坡快递仲裁申请 今年4月,一封特快专递从新加坡寄至重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自新加坡的阮女士提出劳动救济援助,要求外资企业———重庆某五星级酒店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01年4月16日,阮女士与该酒店在北京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全英文合同,担任酒店人力资源部总监,并在重庆办理了合法就业许可手续。2002年12月27日,阮接到酒店总经理的电子邮件,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以往,在中国的外资企业解聘“洋员工”都没给经济补偿。对阮女士提出的要求,酒店方感到“不可思议”。但阮认为,自己是经中国许可的合法劳动者,理应受中国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应按中国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过专题讨论,最终决定受理此案。 收到首笔美元仲裁费 然而,劳动合同是在北京签的,阮又居住在新加坡,经济补偿应依据哪里的标准?在查询诸多劳动法规后,仲裁委决定采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法规为标准。据此,阮向酒店提出补偿16169美元的要求。 但是,仲裁费怎么收?阮女士提出从自己的账户汇到仲裁委的账户上,而且是美元。考虑到情况特殊,仲裁委同意了阮的意见,于是,重庆市仲裁委收到了有史以来第一笔用美元支付的仲裁费(500美元)。 采信“电子邮件”为证据 然而,新的问题又来了:酒店解除阮的惟一证据,是酒店老总发给阮的一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作为法律依据从未有过先例,怎么办?工作人员再次查阅法律依据,最终决定采信“电子邮件”作为证据。酒店总经理也承认电子邮件为自己所发。 按规定,仲裁受理中所有的文本都应是中文,但阮女士每次发来的都是英文。怎么办?幸亏仲裁委有几名精通英语的高手,在整个受理过程中,先后十余次向阮发送英文信函、电子邮件,向争议双方宣传中国的劳动法规,为阮提供了英文的法律文本,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和进一步沟通。 在开庭审理前的最后一周,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终于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7月25日,阮女士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形式向市仲裁委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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